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管理,保证创业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准许进入创业园进行创业的企业为实体企业或即将工商登记的“企业”。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实际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为加强管理,设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办公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职责为:
1、对学生创业项目可行性进行审议;
2、对学生创业项目创业活动进行指导;
3、对学生创业项目是否符合退出条件进行审议。
创业园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中心的接待工作、文秘、档案管理;
2、对外宣传、创业园发展规划、入驻企业审批、网站建设、专利申请、广告布局;
3、入驻企业经营跟踪管理;
4、组织各类创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5、协助入驻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6、组织入驻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
7、协调办理入驻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驻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8、执行创业园的其他决定,重大议题提请创业园决策
第三章 入驻创业原则、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原则:
1、公开征集、评议原则
2、学生为经营主体原则
3、鼓励独立创业原则
4、适当扶持原则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项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须均为我院在校学生;
2、经营项目合法,无产权等纠纷,并不得与学院利益相冲突;
3、有与所申报项目规模相符合的资本,账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经营活动自负盈亏;
4、需一名及以上我院指导教师;
5、通过学院创新创业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申报入驻创新创业园流程
1、填写入驻创业申请书,提交至创业园管理办公室
2、办公室经筛选,提交作品至学院学工处
3、申请参加 “创业计划书答辩会”;
4、通过答辩的创业项目团队与创业园办公室签订入驻创业园区的协议;
5、工商注册(需要注册项目);
6、正式营业。
第八条、进驻创业园的优惠政策
1、学院创业园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经批准入驻创业园项目,在给予场所、水等方面的免费支持,每月需缴纳130元电费。
2、对经过评审的项目,学院将视项目发展前景,对项目予以扶持,并帮助策划,扩大经营,协助其参加省市级创业比赛。
3、学院支持经营绩效较好的创业项目正式工商登记注册,并视学院和项目实际运作情况进一步为其在场地、税收、水费用等方面提供孵化优惠条件; 并将其推送至徐州大学生创业园(徐州大学生创业园优惠政策,请详查其网站介绍)
4、学院将适时为入园项目提供校内市场保护,避免校外企业(外来企业)对其竞争优势的滥用。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创业园签订的《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协议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2、聘用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创业园备案;
3、遵守创业园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5、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创业园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创业园对入驻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入驻企业应按法律规定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创业园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根据申报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进驻经营计划表”,并报送创业园审查,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3、创业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或变更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由创业园办公室报创业园专家委员会审议,对未经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准随意更改实施内容;
4、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定结果的企业,创业园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5、入驻企业每月须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园进驻企业月度经营报告”,报与导师交流创业情况。统一报创业园办公室备案;对不报送“经营报告”,或工作无进展的企业,停止执行实施计划。
6、创业园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对进驻企业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入园项目的退出:
1、在园项目负责人自行申请退出者,须申请,并按照程序退出。
2、在园项目设立后一个月内未正式运作,连续六个月内无经营成果者;
3、在园项目审核、验收未通过者;
4、毕业离校者;
5、创业期间有违国家法律、政策或创业园有关规定,经劝诫后,拒不整改的。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况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 未经创业园同意将创业场地转租的;
(2)违反本规定要求退出创业园,或按照创业园签订的协议应该退出创业园,经创业园催告仍未退出的。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可以自行和解或者通过创业园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创业园及所创业企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