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包干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黄清站发布时间:2018-11-19动态浏览次数:63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报销流程,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73)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7224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试行办法,具体如下:

  1. 保障对象

    参加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我院在籍学生(含外出实习学生)

  2. 报销范围

甲、乙类药品、检查费、治疗费 (按江苏省医保目录库标准执行)

三、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凡通过我院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籍学生每年度(1-12月)最高上限为1000/人。

2、对门诊大病学生自付费用,按照医保报销后再从门诊包干费用中支付,支付比例为60%。

3、因疾病住院的学生在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根据报销范围规定)再按50%至60%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4、因在校、外出实习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含交通事故及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住院的学生在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根据报销范围规定)再按60%至90%比例进行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5、困难和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贫困学生证明由学工处出具)住院后,个人在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根据报销范围规定)再按60-100%比例进行补助。

四、门诊医疗就医规定

1.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需持有效身份证。

2.参保大学生就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普通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7天量。原则上一张处方上用药不得超过5种,且单张处方不得超过50元;独立包装的药品包装量大按最小单位计算,一次一般不超过一盒(瓶、板),包装量小,按实际用药量计算,输液治疗根据病情使用。特殊用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校医院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抗菌药的应用与门诊静脉治疗的相关规定,不滥用抗菌药与门诊静脉治疗,就诊学生不得自行要求点名使用抗菌药物或要求进行输液治疗,门诊医生视病情给予相应治疗,就诊学生给予配合。

4.急诊:学生在校内发生急诊时,直接拨打120或直接到其它正规医院,选择120指定的或者最快最有效的医院就医,但一般须在就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急诊证明的就医材料,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急诊就医材料一般为病历、费用发票、用药或治疗清单上等加盖急诊章,120急救车的车费收据也可以作为急诊证明,但其费用不予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

1.不合理用药不予报销。不合理用药是指违反了有关规定或相关医疗规范所发生的费用,一般是指所用药物违反处方管理规定。比如看胃病而带开了感冒药、不按规定使用大学生医保就医的费用、超量超规定开药等。

2.急诊就医者未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或不能提供急诊证明者。

3.相关报销单据和手续有虚假和涂改的。

4.借用、冒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或学生证开药的不予报销。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应处理。

5.不在医保范围内的(打架斗殴、酗酒、牙齿矫正、整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