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宋兴元发布时间:2018-09-03动态浏览次数:3720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了帮助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院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同学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综合素质评定上一学年为良好以上,自觉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2.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各课程成绩及格以上(新生无此要求); 

3.必须是贫困生建档内的学生。

  三、学费减免的额度、标准及条件

1.全额减免: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减免学费的50%:不超过总人数的2‰;①烈士子女、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②父母一方去世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3.减免学费的25%:不超过学生的总人数4‰;①父母一方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②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贫困家庭;③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

4.减免学费的15%: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①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②家庭因遭遇特殊灾祸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④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而无力缴纳学费;

  ⑤因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

  四、评审程序  

1.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于九月份进行(新生每年十月份进行,减免当学年学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每年九月初(新生十月份)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有城镇居委会、乡(镇)和县(市)民政机关的家庭情况等与学费减免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2.各系部组织辅导员、辅导员依据减免学费条件,申请人的家庭困难程度等,进行班级评议确定拟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额度,公示一周后于九月二十日(新生十一月十日)报学工处。

3.学工处审核公示三天后,确定并汇总减免学生名单及金额,于九月三十日(新生十一月三十日)前报请学院批准,财务处按审定结果冲减学费。最终学费减免结果于十月份(新生十二月份)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减免:  

1.上学年及当前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迷恋网吧等不良行为者; 

2.上学年及当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3.上学年一学期宿舍值日检查成绩有三次为差者;

4.上学年及当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五、学费减免的管理

  学费减免政策是党和政府支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直接体现。在评议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将评议、审核、发放等各个环节置于广大学生的监督之下,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发现有吸烟、酗酒、非正常浪费等不良行为者除全额退回减免学费外,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