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执行办法

发布者:黄清站发布时间:2018-09-03动态浏览次数:316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执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退役士兵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是国家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和士官学费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和毕业之后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三条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因学生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高职)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正反打印相关表格。在校生和毕业生入伍需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退役复学生需填写并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士官身份入伍学生需填写并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交至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地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填写入伍通知书号和入伍批准书号后将《申请表》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卡复印件等各两份(退役复学生还需退役证书复印件各两份)送至校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的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学生工作处按省里规定的时间上报至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下拨至省学生工作处,然后由省资助管理中心下拨至我院,最后由我院财务将资助资金打入学生账号。

第九条每年1031日前,我院学生工作处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财务部门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